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31 16:48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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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滨海新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滨市场监管〔2020〕17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

    现将《滨海新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司法局

    区财政局   区商务和投促局

    2020年4月1日

    (联系人:区市场监管局李俐;联系电话:65305102)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政策措施,按照市市场监管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19年12月31日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和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工作责任分工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或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镇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三、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从2020年3月至6月上旬。具体分以下三个步骤实施:

    (一)自查清理阶段(2020年4月30日前)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或制定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针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咨询滨海新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抽查检查阶段(2020年5月1日—5月20日)

    充分发挥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作用。区市场监管局将联合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对全区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抽查。

    (三)清理汇总阶段(2020年5月21日—5月31日)

    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镇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0年6月5日前对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按程序分别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相关要求

    (一)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此类政策措施,应在清理理由中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并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

    (二)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宣传,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新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和投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及时进行调整、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开,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充分发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制度保障作用。对不及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清理存量政策措施以及在此次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修改或废止的政策制定机关,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问题需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及文号

    类别

    清理意见

    清理理由

    填表说明:

    1、“类别”栏应选填“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意见”栏应填写“废止”、“修订”或“因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外规定继续保留”。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应列明具体条款内容及修订方案。

    3、“清理理由”栏应填写具体属于四个方面清理重点中的何种情形;因符合例外规定继续保留的,应详细说明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理由和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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