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瞪羚企业认定条件明白纸
发布日期: 2020-06-15 18:26      来源: 区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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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同时满足)

    一、企业资格:天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诚信行为:企业在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报条件:需满足以下增长率指标条件之一:

    1.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基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2.企业注册时间20年(含)以内,基期企业职工总数100人(含)以上,基期至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总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3.企业注册时间5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4.企业注册时间10年(含)以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

    5.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评价指标说明:对于2020年申报的企业,基期为2016年,末期为2019年。

    四、创新能力:企业基期至上一年度平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强度(即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含)(注册时间不足四年的,根据实际投入年份数据计算)。

    天津市瞪羚企业可享受政策明白纸

    一、奖励:

    (一)首次认定奖励:依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市财政资金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股改奖励:依据《天津市雏鹰企业贷款奖励及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股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19】4号),对以上市为目的并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滨海新区政策另行制定,目前区金融局正在研究制定本项政策。

    (三)补贴奖励:依据《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津政发【2019】17号),鼓励有条件的区对租赁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瞪羚”企业,按年度租金的50%给予补贴;对新购自用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瞪羚”企业,购买当年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四)其他支持:依据《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津滨政发【2019】23号),瞪羚企业享有如下支持:

    1、优先使用:滨海新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优先使用滨海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高科技产品。

    2、优先购买:鼓励各开发区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从年初预算中安排相应额度,购买区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服务及产品。

    3、优先采购:对于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其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新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购目录。

    4、典型应用示范案例奖励: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滨海新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用滨海新区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培育企业的产品,被评选成为典型应用示范案例的,给予最高30万元区财政奖励。

    二、荣誉: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已于2019年7月废止,同年6月开始认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代表天津市级科技型企业;

    三、指向:市科技局在实施部分专项申报时,要求企业应具备天津市瞪羚企业资质作为项目申报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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