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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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完善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的意见

    《滨海新区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实施方案》(津滨政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实施以来,在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全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为全区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提供了有力支撑。近期,天津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对天津市“十四五”规划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区委三届十二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关于制定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区委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能力,结合当前全区科技创新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现就调整完善《实施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区委三届十二次全会部署,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优化创新生态系统,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养机制,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发展目标

    ——科技企业规模逐渐壮大。到2023年,创新型企业梯队基本形成,“雏鹰”企业达到1500家,“瞪羚”企业达到150家,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达到140家。(区科技局、区金融局按照分工负责)

    ——企业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超过5306家。累计研发重点新产品450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比达到50%,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比达到30%。(区科技局、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工负责)

    ——创新生态逐渐完善。到2023年,市级以上众创空间超过70家 ,国家级孵化器超过18家,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达到550家,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达到10家,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60件。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优良高效的创新生态系统。(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分工负责)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建立“雏鹰-瞪羚-领军企业”培育体系。落实《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建立“雏鹰-瞪羚-领军”梯度培育机制,大力推动三类企业入库工作,在应用场景、数据支持等方面给予支持,助推企业“选择小切口、做出大产业”。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对符合申请条件贷款的“雏鹰”企业,争取5万元市财政奖励。对于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争取最高20万元市财政奖励。对经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最高50万元奖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2.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辅导。加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动,统筹做好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对首次认定、整体迁入、资格期满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财政奖励情况给予1:1匹配奖励,对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开发区、工业园区、街镇财政体制规定分级负担,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对企业予以额外奖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3.加快培育独角兽企业。遴选一批“独角兽”后备企业,建立滨海新区“独角兽”培育企业库。对于经培育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争取市级资金给予奖励(区科技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4.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支持。对科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1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优化科技创新券服务模式,支持企业购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二)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5.加强前沿领域产业技术创新。对接国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专项,前瞻布局前沿技术研发,力争在通用芯片、高端服务器芯片、光电子芯片、高性能数据转化芯片、自主可控软硬件、动力电池、合成生物、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和生物治疗技术等方面取得原创成果。对于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争取不超过5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6.推进企业智能化转型升级。用好《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投入运营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补助。鼓励支持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30%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销售价格15%事后奖补。支持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并用于自身生产活动的应用企业,按照购买价格7.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三)建设产业创新平台和载体

    7.提升现有平台载体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天河三号、国家合成生物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等项目建设。针对北京大学新一代信息技术研究院、清华天津电子信息研究院、浙大滨海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校区共建平台,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实施创新能级提升行动,服务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滨海新区创新平台申报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优秀的,争取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财政奖励。(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8.培育建设一批研发机构。积极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滨海新区。建设一批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于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配套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支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于市级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配套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所需支持资金由各所属开发区、区科技局(负责街镇)负责落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优化科技成果权益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赋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自主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鼓励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单位可以与科研人员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和享有专利或相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研机构高校在成果转让过程中,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税收支持政策,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落实好科研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10.扩大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净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70%,其中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11.提高科研成果转化效能。利用好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定期发布企业院所优秀科研成果,组织召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签订实施协议,且在专利授权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登记备案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让或者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落实好《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加强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支持科技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参与技术交易。(区科技局负责)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12.优化科技管理机制。落实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式,推动科技计划项目揭榜挂帅式、里程碑式等组织实施方式。加强科技资金绩效管理,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查处有关规定,形成诚实守信激励创新的制度保障。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新区创办科技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照分工负责)

    13.推动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在科研项目实施中,因不可抗拒、不可预测因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对涉及财政出资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等早中期科技企业的基金和专项投资发生投资失败,允许按程序核销亏损,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充分履行工作职责,事后未发现有失职、不尽责行为的,不追究有关人员投资失败责任。正确区分对待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对于已经履职尽责的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部门,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区委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14.加大科技引才聚才力度。依托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载体,大力引育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和优秀团队。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为新区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办理工作许可、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手续开辟绿色通道。用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人才落户政策,加强人才聚集作用。(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科协、各开发区、各街镇按照分工负责)

    15.高水平建设众创空间。依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重点打造滨海-中关村、空港等低成本创业街区,引导众创空间加速聚集,完善“孵化+创投”创业机制,降低大众参与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门槛。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以三年为一周期开展绩效评估,对获评优秀或良好的众创空间争取市财政奖励。做好国家级众创空间免税申请工作。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按照分工负责)

    16.提高科技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依托滨海产业发展基金,围绕“4+4”重点产业设立母基金,加大对科技企业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专营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机制,试点开展租赁担保、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对符合申报条件并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00-120万元补助。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补助。(区发展改革委、区金融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1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发挥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深化拓展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功能,进一步缩短滨海新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利审查授权周期。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体系,构建专利联盟级专利池,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新与运营能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滨海新区推动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制定、组织、实施全区科技企业发展重大政策、协调重大事项,加强对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保障资金支持。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综合利用财政奖励、后补助等方式有效吸引社会和企业科技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合作事项加速发展。对于已经实施的支持政策,仍按照原资金渠道兑现。

    (三)加强督促考核。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支持科技创新纳入全年主要工作。开展对各部门落实方案的跟踪指导和督查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加强督查整改。各牵头部门要围绕工作任务制定实施细则。

    (四)实施期限。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9月30日止,具体实施细则如遇国家、天津市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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