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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继续教育证书应当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政策链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