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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