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入户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11 17:44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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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2.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3.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5.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调整)。

    政策链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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