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入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积分
发布日期: 2021-12-11 17:42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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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申请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证书)积分的,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积分。

    其中,近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持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申请人,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相应积分。近12个月是指予以确认社会保险积分时间的近12个月。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以外的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交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确认登记信息。无法确认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复核表》,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要求,采取技能操作考核或现场答辩的方式。

    政策链接: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积分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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