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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社部门和公安部门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