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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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补贴可以领?
补贴标准如何计算?
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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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登记失业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PART.一
失业登记政策
政策规定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创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被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企业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关系的;
4.从机关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的;
5.从各类单位辞职的;
6.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的;
7.终止从事个体工商户的;
8.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9.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10.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11.邢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12.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办流程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对本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1.登陆“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失业人员登记表》,到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PART.二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去到企业(单位)就业,企业(单位)可享受以工代训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01以工代训补贴
人员范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已做失业登记的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规定
中小微企业吸纳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与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向区人社局提出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提供补贴申请表、职工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区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流程将以工代训补贴拨付企业。
02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规定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到正常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经办流程
具备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表》,并提供工资发放凭证,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区人社局及时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0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规定
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个基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经办流程
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PART.三
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并按规定享受见习生活费补贴。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01提供就业见习
人员范围
登记失业且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经办流程
1.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区人社局负责归集本区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报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服务中心,中天人力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
2.就业见习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或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3.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就业见习基地应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并在7日内将协议送所在区人社局备案。
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人员享有就业见习基地提供的必要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可按月获得见习生活费,标准不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
1.生活费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带教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6日。
02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
1.培训费补贴。根据《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的补贴标准,对于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等级培训的,给予补贴标准100%的补贴;参加高级工及以下等级培训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程度,分别给予补贴标准100%、90%和80%的培训费补贴。
2.鉴定费补贴。根据不同职业技能鉴定的复杂程度,鉴定职业分为A、B、C三类,最高640元,最低210元。
经办流程
1.补贴职业目录及承训机构查询。市人社局官网按年度公布《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承训机构的培训职业及联系方式。
2.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咨询承训机构后,持社保卡、身份证到培训机构报名,免费参加培训。培训完成后,培训机构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评价),颁发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区人社部门对培训班期进行审核,按流程将补贴拨付培训机构。
PART.四
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01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规定
对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培训后半年内创办企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
02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规定
对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首次创业且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首次登记注册企业2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0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规定
登记失业人员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2.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个基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经办流程
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对于重点创业群体(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落户5年内“海河英才”)、“项目+团队”成员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PART.五
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参保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
01失业保险金
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330元提高到1420元;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处于第13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290元提高到1380元。
农民合同制工人于2020年6月1日(含)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798元提高到852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申请转移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含)后的,按新标准确定;终止或解除时间在2020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
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未实现就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且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之内(含1年)的失业人员,可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经办流程
失业人员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办理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户籍地、常住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首次申领和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到户籍地、常住地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60日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部门申请剩余期限失业保险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省户籍失业人员,可到参保区或常住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在本市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转移到其户籍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户籍地、常住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领失业补助金。
02失业补助金
申请条件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纳入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1.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
2.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参保缴费不足1年解除劳动合同的。
政策规定
失业补助金最长可发放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不随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步调整。2020年3月至6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享受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价格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对2020年3月起至7月2日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一次性补发符合发放条件的失业补助金,且一次性补发月数与按月领取月数合计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
经办流程
失业人员首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也可以向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无需事先办理失业登记。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符合领取条件的,于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
03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政策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1.本人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救助家庭范围;
2.本人已进行失业登记,申领临时生活补助时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为2000元。政策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经办流程
通过人社部门金保二期信息系统对比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通过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家庭信息系统比对低收入救助家庭资格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领人员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生活补助。
PART.六
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求职就业全程服务,免费咨询就业创业政策、免费参加招聘活动,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服务。
01就业创业政策咨询
登记失业人员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2333”电话咨询热线、市和区人社局官网、“天津人力社保” 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下线上渠道,免费查询咨询就业创业政策。
02免费公共就业服务
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获得岗位推荐、参加专场招聘等服务。
03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遴选服务类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等就业援助政策。由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供实名制就业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