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科技局 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区科技局 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8日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推动《滨海新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建设工程行动方案》落实落细,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滨海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内符合条件的支持单位无偿发放,用于推动其向高校、大学科技园、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型企业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或享受补贴的有价凭证。
第三条根据支持范围不同,创新券分为“流通券”“高企券”“补助券”三类。“流通券”支持购买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智算、成果评价、试验验证等科技服务,“高企券”支持购买高企认定服务,“补助券”支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挖掘技术需求、开展技术对接(详见附表)。“流通券”和“高企券”由支持单位领取后使用,由服务机构收取并办理兑现;“补助券”由支持单位申领,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由支持单位办理兑现。
第四条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区科技局通过“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线上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平台”)提供创新券申领、发放、线上交易、服务跟踪、服务评价、实时数据统计等“一站式”全流程服务,并对创新券业务进行审核和数据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统筹实施全区创新券工作,研究确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区科技局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工作安排的通知。
第七条在对支持单位资质审核,创新券发放、兑现等环节,区科技局负责对注册在街镇(含街镇工业园区)的支持单位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注册在各自区域内的支持单位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可使用创新券的支持单位,基本条件如下:
(一)在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且注册登记地与纳税地一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或失信状态;事业单位法人应为公益二类或自收自支类,需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失信状态。
(三)与相关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在开展科技活动中有对外购买创新券相关服务的需求(适用于流通券和高企券支持单位)。
第九条可使用创新券的部分支持单位,需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础上,再符合相应的支持范围。包括具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等认定或入库资质之一,或为孵化机构推荐的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之一等(详见附表)。
第十条服务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拥有固定办公场地。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且具有一年以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基础。
(三)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四)企业法人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经营异常或失信状态;事业单位法人需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息中无失信状态。
第四章创新券发放
第十一条区科技局通过线上平台进行服务机构入库审核。
第十二条服务机构申请入库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机构简介、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证明文件、人员明细表、近一年社保缴纳记录、办公场地购买或租赁合同、无经营异常和失信记录等证明材料。
(二)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三)可提供的服务项目说明,包括内容、规范、收费标准等,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提交执行国家和我市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流通券和高企券服务机构申请入库流程:
(一)区科技局发布服务机构入库通知。
(二)服务机构按照入库通知,登录线上平台进行基础信息注册。
(三)线上平台对申请入驻的服务机构进行基础信息审核。入驻的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创新券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申请。
(四)区科技局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拟入库服务机构及服务项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对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入库服务机构在线发布符合支持范围(详见附表)的服务项目。
第五章使用和兑现
第十四条创新券仅限于在线上平台进行使用,自支持单位领取或申领之日起有效期1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五条支持单位每年领取流通券额度上限为20万元,高企券额度上限为3万元,申领补助券补贴额度上限为10万元。
第十六条创新券的使用流程:
(一)流通券、高企券
1.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完成注册,并进行资质申请。
2.经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支持单位在线上平台查看并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在线向服务机构提出购买申请。
3.服务机构审核并受理订单后,与支持单位就创新券服务线下签订服务协议。
4.支持单位在线领取与服务产品相对应的电子券,在使用电子券进行抵扣的基础上支付费用,服务机构线下开展服务。
5.服务完成后,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确认服务完成并对服务作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服务机构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参考。
(二)补助券
1.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完成注册,并进行资质申请。
2.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支持单位资质。
3.通过资质审核的支持单位登录在线平台提交补助券申请,包括补助券类别、额度等。
4.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补助券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创新券的兑现流程为:
(一)流通券、高企券服务机构(补助券为持券支持单位)登录线上平台提交兑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兑现申请进行审核,对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兑现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后,区财政局、各开发区财政部门分别根据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形成的兑现名单,拨付兑现资金。
第六章监督
第十九条创新券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支持单位、服务机构应对创新券相关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诚信承诺。支持单位、服务机构因注销、失信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兑现创新券的,自行承担责任后果。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适时对创新券兑现情况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涉及的支持单位、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单位、服务机构拒不配合的或有以下行为经查实的,不予兑现创新券,取消支持单位用券资格、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买卖、转让创新券的;
(二)在服务机构入库,创新券申领、兑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支持单位与服务机构隐瞒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或虚构合同的;
(四)服务机构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抬价溢价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为维护支持单位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领、兑现及管理的全部单位和人员须对支持单位科研活动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支持单位和服务机构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服务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孵化机构如违规推荐未实地经营、无固定场所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范围的企业申领流通券、补助券,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局通报全区创新券兑现情况,对兑现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定期督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需要公示的信息在线上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2号)已申请天津市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同一创新活动,不得再申请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及区内其他同类型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各开发区已在实施的类似政策在有效期内可继续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按照支持单位注册地原则,区本级(各街镇,含街镇工业园区)的资金兑现按现行街镇体制,由区财政、各街镇分别负担,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负担。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本级、各开发区分别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区科技局、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建立支持对象注册地变更前联合服务机制,对创新券支持对象开展持续跟踪服务,促进其在新区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有关上位政策调整或本办法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对原办法《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津滨科发〔2022〕24号)实施中,已申领的科技创新券,且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间符合兑现条件的,将继续执行原政策补贴奖励;对已入库的服务机构且符合新政策要求的,将继续沿用。
附件: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比例表
附件:
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补贴比例表
流通券(流通券每年每家企业可申领上限20万元) | ||||||
序号 | 支持环节 | 创新券名称 | 适用范围 | 支持范围 | 补贴比例 | 单项年兑现上限 |
1 | 研发 | 检验检测券 |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支持向具有有效CMA、CNAS、GLP等资质的机构购买检验和检测类服务,不支持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 | 50% | 20万元 |
2 | 研发 | 临床试验券 |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支持向具有有效GCP、干细胞临床试验机构等资质的机构购买临床试验类服务。 | 20% | 20万元 |
3 | 研发 | 智算券 |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1.支持企事业单位租用或购买非关联方的智能算力、超级算力资源(不包括存储、网络、安全等其他服务),进行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研发或应用。 |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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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果转化 | 成果评价券 |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支持能提供成果评价的服务机构提供以市场为导向的成果评价服务。 | 50% | 1万元 |
5 | 成果转化 | 试验验证券 |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支持向中试验证平台单位购买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服务,包括小试,用于验证实验室结果,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为工业放大提供设计依据。 | 20% | 20万元 |
高企券(高企券每年每家企业获得额度上限3万元,每个高企认定有效期内补贴一次) | |||||
序号 | 支持环节 | 创新券名称 | 适用范围 | 支持范围 | 补贴比例 |
1 | 科技咨询 | 高企券 | 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 100% |
补助券(补助券每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10万元) | |||||
序号 | 支持环节 | 创新券名称 | 适用范围 | 支持范围 | 补贴上限 |
1 | 技术转移 | 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券 | 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培育技术转移类人才(含技术经理人、创新工程师、成果评价师)参加国家认可的技术转移类人才培训,完成结业,并取得资格认定证书。 | 技术经理人(初级500元,中级2000元,高级5000元)/人; |
2 | 技术转移 | 技术需求券 | 技术经纪人专兼职所在单位(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或转化合作。 | 技术经纪人推荐企业发布(或代理发布)的真实有效的技术需求,应包括认证、应答和选标等环节,每条奖励500元。 |
3 | 技术转移 | 技术对接券 | 技术经纪人专兼职所在单位(符合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支持单位) | 针对技术经纪人挖掘滨海新区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开展需求对接服务,促成成果交易或转化合作。 | 1.技术方技术经纪人组织或代理技术方应答针对需求提交应答方案并被选标的,奖励500元。 |
2.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人,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应是经过滨海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办法有效期内)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给技术经纪人所在企业最高5万元。 |
附注: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企业。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获得在有效期内的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22〕63号)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的企业。
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指根据《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工信规〔2022〕5号)入选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
天津市雏鹰、瞪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指根据《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与支持办法》(津科规〔2021〕3号)通过评价,纳入“天津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信息库”并获得在有效期内的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孵化机构推荐的在孵企业:指在经认定备案的区级以上孵化机构内实地经营,与孵化机构签订了有效期内的孵化协议,并经孵化机构推荐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应不超过5000万元。孵化机构标准参照《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2017〕12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科规〔2021〕5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和《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津滨科发〔2023〕14号)执行。
新型研发机构:指根据《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津科规〔2018〕7号)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持卡人创办企业:指根据《滨城人才服务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滨党人才〔2022〕5号),由滨城人才服务证“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创办的企业,原则上“白金卡”“金卡”持卡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在企业任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