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26号) |
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外专局
2015年4月1日
天津市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9号)和《市人力社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20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国时间不超过5年,在我市各区县租用经营场地创办企业,或在市、区两级认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专业孵化器内注册企业且本人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运营良好的,可以申领来津创业房租补贴。
第三条 来津创业房租补贴依据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数量,按照每人1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补贴1元、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最长补贴24个月。
第四条 申领房租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附件1)、《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员工花名册》(一式3份,附件2);
(二)留学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留学回国证明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
第五条 申领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留学人员向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上一季度房租补贴的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填写《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房租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3)报市外专局。
(二)审核。市外专局自收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审批。市人力社保局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四)拨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人力社保局于审批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上一季度的房租补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领房租补贴:
(一)使用自有房屋创业的;
(二)留学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享受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第七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租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外专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2.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员工花名册
3.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房租补贴发放汇总表
附件1
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护照 号码 | 出生年月 | ||||||||
毕业学校 | 回国时间 | ||||||||
学历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 ||||||||
户籍住址 | |||||||||
工商注册登记时间及注册地 | 税务登 记证号码 | ||||||||
经营地址 | 面积 | ||||||||
房屋租赁期限 | 总租金 | ||||||||
申请补贴期限 | 申请补贴额 | ||||||||
企业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全称 | ||||||||
申请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外专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员工花名册
企业名称 | ||||||||
人员情况(公司所有非兼职的工作人员)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文化程度 | 毕业院校 |
附件3
天津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房租补贴发放汇总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 代表 | 营业 执照 起始 时间 | 房屋 租赁 起始 时间 | 房屋 租赁 面积 | 房屋月租金(元) | 补贴 期限(天) | 补贴 人数 | 补贴 金额 (元)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