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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引进或留津工作的博士毕业生(非在职),给予连续3年每年5万元奖励资助;引进或留津工作的出站博士后(非在职),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资助。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招收的博士后(非在职),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资助。纳入博士后国际化培养计划的,给予每人一次性最高10万元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