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8号)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
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1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维护失业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提高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90号),我市自2012年1月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障纳入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申报
(一)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时,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17页其他记载事项栏加盖“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章,并告知本人相关权益和责任。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月应及时汇总失业保险金申领情况,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于每月8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缴费申报手续。
(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及时出具《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对于个人基本信息或原社会保险参保信息有误的,应及时通知本人,核对修改相关信息,次月办理补征集手续,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预)征集申报名册》(津社保征字2-1号)。
二、关于资金拨付
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填写《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资金需求表》,于每月15日前随当期《缴费通知单》一并报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各区、县上报的《缴费通知单》中当期缴费信息与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并与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比对无误的,计算资金额度,于每月20日前将资金统一划拨市社保经办机构。
三、关于待遇享受
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后剩余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足额计发。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和生育津贴的发放工作。
四、待遇中断、终止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问题
(一)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后,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女性失业人员发放生育补助费的制度停止执行。
(二)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三)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次日至缴纳生育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费用,由失业人员个人垫付,经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补征集手续后,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四)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建立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统计台帐,做好人员增减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