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5号)
发布日期: 2021-12-24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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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

    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9%,执行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19年7月31日。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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