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33号)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3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