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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的,参保职工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的企业,可于2021年12月31日(含)前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申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条件参照执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1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