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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
2.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3. 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8〕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