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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中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