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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1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市人社局关于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