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
发布日期: 2021-12-24 06: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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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由市人社部门定期公布。

    自2017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1.5%调整为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分别为0.5%。

    2018年6月1日起,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2年7月31日。

    政策链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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