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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政策链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