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1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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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服务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简称“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按照总量控制、布局均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数量和基本条件,通过评估,择优与服务能力、质量和价格占优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评估范围

    符合新增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并申报参加当年度新增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评估工作的医疗、康复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三、评估内容

    评估分为区、市两级评估。主要评估申报机构的基本条件、申报资料、实地勘察的情况和服务能力、质量管理水平等。

    (一)区级评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区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相关人员,邀请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区级评估工作组,根据新增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对申报机构进行书面核查和实地勘察。区级评估工作组出具初审评估意见,上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市民政、人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相关人员,邀请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组成市级评估工作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资源分布,参保工伤人员就医及辅具配置需求,申报机构服务能力、价格费用标准和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市级评估工作组确定评估结果。

    四、评估程序

    (一)发布公告。每年第一季度末,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官网发布本年度新增计划,公布机构申报时间以及相关申报流程。

    (二)机构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坐落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要件。

    (三)区级评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申报截止期后30个工作日内,组成区级评估工作组进行资料核查和实地勘察,完成区级评估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市级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级评估工作全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组成市级评估工作组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结果。

    (五)结果公示。市级评估结果在市人社局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内被举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证属实的,取消该机构评估结果。

    (六)签订协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与公示无异议的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签订协议的服务机构应当在60日内具备联网结算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严控标准、择优选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具体的评估操作流程,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严格依据基本条件、评估程序依规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评估质量。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应对资料核查、实地勘察、评估过程和结果公示等进行监督,并接受举报投诉。

    (二)严格监管、动态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细化协议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对协议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监督检查,落实协议执行情况,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康复及辅具配置服务。

    协议服务机构因合并解散等原因无法履行协议,或发生被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或医保部门撤销资格或停业等情形,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于20个工作日内将终止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以律己、廉洁从政。有关工作人员要增强党风廉政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未公开的信息,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相关单位宴请和礼品。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协议管理中,发生擅自篡改评估小组评估意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5月31日废止。

    已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其服务协议继续履行。

    附件:1.新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2.新增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评估标准

    3.新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2019年5月17日

    附件1

    新增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执业三年以上的本市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二)已签订《天津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二、内部管理

    (一)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本市医保、卫生健康、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且近两年之内没有涉及医疗方面处罚的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财物、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三)实行医师标准化信息管理,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的网络运行条件。

    三、具体评估标准

    (一)科(室)设置。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条件,有较先进的诊疗设备和器材(经专家评估);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救治方面有一定特色和优势。重点评估科室包括:呼吸内科、心内科、骨伤科、烧伤科、外科等。

    (二)人员配备。重点科室具有3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

    (三)设备与器材。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诊疗设备标准,有与重点科室匹配的设备与器材,具备抢救能力,满足开展正常手术。

    附件2

    新增工伤保险康复机构评估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执业三年以上的本市二级、三级医疗机构;

    (二)已签订《天津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二、内部管理

    (一)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本市医保、卫生健康、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且近两年之内没有涉及医疗方面处罚的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财物、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

    (三)实行医师标准化信息管理,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的网络运行条件。

    三、具体评估标准

    康复机构应具备开展工伤康复的独立科室和工伤医疗、职业康复能力基本的设施,在工伤康复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技术力量。

    (一)科(室)设置

    1.设有独立的康复病房,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6㎡以上。

    2.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500㎡以上(不含病房),单独设置功能评定室、运动治疗室、理疗室、作业治疗室、言语治疗室、心理治疗室,中医康复治疗室(可与其他临床科室共设)。有条件的还应设有康复支具室,并具备急救的基本技能和条件。

    3.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二)人员配备

    至少5名从事康复专业的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备副高以上职称),10名以上专职康复治疗师。

    (三)设备与器材

    具备开展康复业务的运动治疗、理疗、作业治疗、言语诊疗、心理诊疗、康复评定等设备。

    1.运动治疗设备:上肢功能训练系统:肋木(肩梯)、常用规格的训练棍和球、常用规格的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手指肌力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体操棒与抛接球等;下肢功能训练系统: 股四头肌训练器、立式踏步器、划船器、训练用功率自行车、关节被动训练设备器材(CPM)等;平衡功能训练系统:助力平行木、平衡板、训练用扶梯等;截瘫用身体功能康复训练台、轮椅功能训练器、减重步态训练器;水疗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站立设备;训练用辅助器材:配备有系列训练用垫和床、姿式矫正镜、常用规格的拐杖、常用规格的助行器、辅助步行训练器、滚筒、楔型垫等。

    2.理疗设备:低频脉冲电疗仪、中频治疗仪、超短波治疗仪、微波治疗仪、红外线治疗仪、紫外线治疗机、磁疗机、超声波治疗机、颈(腰)椎牵引设备、上(下)肢循环促进装置等。

    3.作业治疗设备:可调式沙磨板、插板(插件)、螺栓、滚筒、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认知功能训练用具、拼板、积木、橡皮泥、几何图形插板、分指板、套圈、体操棒与抛接球、上肢功能训练器、OT桌、肩、肘关节被动训练设备(CPM)、握(捏)力训练器、职业能力训练工具(10种以上)等。

    4.言语诊疗设备:言语治疗机或录音机、言语测评和治疗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非语言交流用字画板、言语障碍诊疗仪等。

    5.心理诊疗设备:心理治疗常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及用具等。

    6.康复评定设备:日常生活能力评定设备、职业功能评定设备、手功能评定设备、平衡功能评定设备、步态评定仪、心肺功能测评设备、认知功能评定设备、言语功能评定设备、记忆力评定设备、肌电图及其它常用电诊断设备[可与其它临床科(室)共用]。

    (四)康复项目

    能提供规范的功能评定和运动、作业、言语、心理治疗,至少开展《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工伤保险康复项目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324号)中75%的项目。

    附件3

    新增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组织,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三年及以上;

    (二)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符合民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三)医疗机构,已签订《天津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

    二、内部管理

    (一)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本市民政、卫生健康、物价、医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且近两年之内没有涉及医疗、物价等方面处罚的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财物、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账目,明确常规操作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三)配置的辅助器具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源合法。统一规格的产品或者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明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

    (四)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费用结算的网络运行条件。

    三、具体评估标准

    能够提供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能够提供辅助器具专业评估、适配制作、训练及质量检验等业务领域的设备和工具。

    (一)场地设置

    场地面积及条件满足配置工作需要,功能齐全、布局合理,且符合国家劳动保护及环保规定。

    1.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制作室和功能训练室,上述三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其中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

    2.布局合理,应设有无障碍设施,符合下列要求:门道有斜坡、能过轮椅等;有安全防护设计:地面防滑,过道、厕所有扶手等。

    3.通风良好,有温度、湿度调节装置。

    (二)人员配置

    1.假肢和矫形器配置:各1名及以上取得民政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矫形器装配工、假肢装配工。

    2.助听器配置:1名及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具有耳鼻喉专业高级任职资格;1名及以上取得卫生健康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助听器验配师。

    3.光学助视器、假眼配置:2名及以上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取得人社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核发的技能鉴定证书,其中至少1名高级验光员;1名及以上从事假眼配置工作至少5年的专业人员。

    上述3项“人员配置”,属于非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属于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从业的,确定机构从业人员时,按其主要从业机构进行确认。

    (三)设备与器材

    1.配置假肢和矫形器

    (1)制作设备:专业工作台、配备承重取型架、恒温水槽、矫形器对线工具、平板加热器、抽真空机、烘箱、激光对线仪、打磨机、带锯机、平面磨床,砂轮机、抽风吸尘系统等。

    (2)训练治疗设备:系列训练用垫和床、姿势矫正镜、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及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

    2.配置助听器

    (1)耳科检查设备:纯音测听仪、声导抗仪、听觉脑干诱发电位仪。

    (2)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声级计、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等。

    (3)助听器维修设备。

    3.配置光学助视器、假眼

    (1)眼科检查设备:眼科裂隙灯、检眼镜、眼底镜、线状镜、视动性眼震仪、瞳距仪、带状光检影镜、D16色觉图谱、色觉检查图、立体视图、普通视力表灯箱等。

    (2)制作设备:配有加热装置、抛光机、抛光布轮、打磨机、打磨棒、压榨器、消毒机、通风橱等。

    (3)配备助视器保养维护设备。

    四、假牙仅医疗机构可以配置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且已签订《天津市工伤协议医疗服务协议书》的,不再单独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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