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8〕40号)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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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人社局发〔2018〕4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公路)局、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推进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全面启动我市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我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障权益。

    二、 工作措施

    (一)参保范围和方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企业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缴费基数与费率。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本实施意见印发时已经开工尚未完工的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用工固定的建设项目,经征缴部门同意,参保费用核定可以按照实名制方式,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项目施工人数×项目合同工期(按月)×行业综合缴费费率,行业综合缴费费率暂按1.3%计算。缴费费率将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缴费办理。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应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到项目或标段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经办窗口,一次性代缴本项目或标段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社保分中心经办窗口按照本意见规定,核定建设项目或标段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并出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四)严格施工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坚决杜绝“未参保,先开工”和“只施工,不参保”情况出现。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五)强化项目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施工企业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对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设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六)优化经办服务。参加工伤保险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用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争议处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50号)等规定执行。各区人力社保行政和经办部门要着力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待遇支付等服务程序,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尽可能缩短参保缴费流程,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对在施工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应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相关部门要在我市推进的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项目开工、用工、征缴、监管等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人力社保、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抓紧开展本地区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人员的摸底排查工作,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依法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共同做好广大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

    (二)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政府、行业、企业等多层次培训体系,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微信及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建设施工企业参保的自觉性。

    (三)做好督查确保工作落实。今年,市人力社保局将继续开展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通报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建设施工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安监局  市总工会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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