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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