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鉴定事项的办理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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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认定鉴定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事故24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备。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申报,申报资料的电子扫描版发送至区人社局电子邮箱;或经电话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区人社局办公地址。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经电话与社保分中心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社保分中心办公地址。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审核,并在收到申报资料(含电子扫描版和纸质版)后48小时内电话反馈用人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区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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