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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事项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确认。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