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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再次鉴定的应提交结论通知书原件,申请伤残等级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伤残证原件。
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旧伤复发确认、伤与非伤界定、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确认结论有异议的,由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再次鉴定有关规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最终结论。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