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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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限以医疗机构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当日申报当日受理当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容缺后补”。

    对于须进行现场调查的,原则上应采取电话、视频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证据资料。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证据)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EMS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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