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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市、区财政全额补贴,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月计发标准为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