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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可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按月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如60周岁退休人员,计发月数为139个月,每月领取的金额为退休时职业年金账户余额除以139。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