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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转移12%的统筹基金。无论怎么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累计计算,权益都相应转移,权益不会受损。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pdf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