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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扣除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后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政策链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