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
发布日期: 2021-12-24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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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1月份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4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链接:《市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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