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
发布日期: 2021-12-24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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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企业

    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1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连续工龄审定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条件的人员,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二、办理审定连续工龄的人员应先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参保缴费后重新进行连续工龄审定。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应进行工龄审定而尚未审定的人员,或已进行连续工龄审定但尚未参保的人员,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2012年1月1日以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人员、退役军人等,应及时参保缴费,并在参保缴费6个月内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四、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原审定的连续工龄进行复核。申报单位应如实告知本人连续工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等基本信息,并由本人核实后,在《工龄审定表》上签字确认。本人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及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

      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在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向退休申报单位提出连续工龄更正申请。退休申报单位负责为其办理连续工龄更正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六、与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尚未进行工龄审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关于我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办理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2号)执行。其他需要进行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的人员,应由本人现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向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七、申请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的,应填写《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花名册》,或《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花名册》并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退伍以及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八、自2011年1月1日起,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再进行工龄折算,折算的工龄也不再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依据。

      九、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连续工龄审定和更正手续。符合连续工龄审定和更正条件的,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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