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转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局(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附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附一:《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六号)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1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