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7号)
发布日期: 2021-12-24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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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津人社发〔2018〕37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811日起,对2017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7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1712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此外,对于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73元的,补齐到3073元。

    3.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073元的,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2元。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最高增加到3073元。

    三、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按原渠道列支。

    四、发放时间

    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自7月份起发放,今年16月份调整增加的养老金随7月份养老金一并补发。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8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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