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滨城 滨海概况 滨海印象 滨海文化 产业游 听我们说滨海
人才服务 推荐服务 办事服务 创业服务 最新政策 便民服务
产业联盟 产业动态 联盟资讯 人才资源产业联盟 路演大厅 揭榜挂帅 创新创业大赛 军令状 赛马制 科创服务 走进联盟
2010年1月1日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首次在天津参保或者从外省市参保后流动到天津参保的人员,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规定应建立临时账户而未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账户。
例:张先生今年51岁,之前一直在大连一家企业工作,并参保缴费,今年变动工作单位,来到天津一家企业工作,根据政策规定,张先生在天津应该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