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津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
发布日期: 2021-12-15 15:4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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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日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首次在天津参保或者从外省市参保后流动到天津参保的人员,应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规定应建立临时账户而未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应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账户。

    例:张先生今年51岁,之前一直在大连一家企业工作,并参保缴费,今年变动工作单位,来到天津一家企业工作,根据政策规定,张先生在天津应该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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