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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