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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底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按照有关规定可折算连续工龄时间,经区人社部门审核后可视同为缴费年限,特殊工种折算工龄执行时间为国务院、国家劳动部或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批准为特殊工种可折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但不得早于1953年1月2日。1993年职工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不再进行连续工龄折算。
政策链接:《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