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标准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08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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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019年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3364元和17613元。

    政策链接:《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关于2018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9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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