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费率
发布日期: 2021-12-15 10:1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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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在职工资中代为扣缴。

    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6年5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为19%,执行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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