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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在职工资中代为扣缴。
为减轻企业负担,自2016年5月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为19%,执行期限至2019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pdf
2、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46号).pdf
3、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5号).pdf
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