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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保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参保以前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保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追补在本市起始参保缴费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外省市户籍人员不得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个人缴费窗口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