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
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5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
二、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可以提高本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发放标准。
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确定生活费发放的范围、标准、时间等,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职工。
四、职工生活费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时止。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