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的争议范围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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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因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产生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2.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护理费。

    3.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各类经济补偿,包括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

    4.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天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各类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应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和现用人单位连带承担的赔偿金。

    5.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和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失业保险金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工伤医疗费以外)和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政策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一裁终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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