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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
(二)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
仲裁机构以留置、张贴方式送达的仲裁文书自留置、张贴之日起三日后视为送达。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