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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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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