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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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案件审限一般为四十五个自然日,案情复杂的,审限可延长十五个自然日。

    审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

    (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政策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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