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后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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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政策链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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