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
发布日期: 2021-12-21 08:00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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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解散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致使用人单位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该用人单位原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劳动者与未经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由该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区级仲裁委员会)

    (三)所在地在外埠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申请人最先递交仲裁申请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区级仲裁委员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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