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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所在地在本区域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区域内的外省市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本区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人事争议。
政策链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